驗證標誌使用說明

管理系統驗證標誌使用規範 

以下節錄本公司 客戶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使用規範 部分內容。

5.2.1. 客戶應同意下列事項:(CNS 17021-1, 8.3.1-.4) (ISO 27006:2015 AMD 1: 2020, 8.3)

(a) 在傳播媒體,例如網際網路、宣傳小冊或廣告,或其他文件中引用其驗證狀況時, 符合本公司之要求事項。

(b) 不能做出或允許任何有關於誤導其驗證的聲明。

(c) 不能以誤導的方式,使用或允許使用其驗證文件或其任何部分。

(d) 不允許在引用其管理系統驗證時, 暗示本公司驗證了其某項產品(包括服務)或過程。

(e) 不得在測試、校正或檢查報告或合格證書(如測試、校正或檢查之報告)上使用本公司的驗證標誌。

(f) 客戶不得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使用驗證標誌,或以任何其他可被解釋為表示產品符合規定之方式使用,但可在產品包裝或隨附資訊中聲明其擁有經過驗證的管理系統。

聲明中須列明已驗證客戶/已驗證品牌之名稱、管理系統的種類、其適用的標準(例如 ISO 27001),以及頒發此證書的本公司名稱。

客戶所有的宣傳(實體或網路宣傳)或文宣品都不得使用本公司的驗證標誌。

(g) 不得使用 TAF 認證機構標章及其認證標誌。

(h) 不得註冊或試圖註冊驗證標誌或其任何仿製品,不得聲稱或主張任何驗證標誌的所有權,並且不能對本公司或其法律上受益人的驗證標誌使用權利提出質疑。

(i) 當客戶證書的驗證範圍減列時,應修改所有廣告內容。

(j) 如果客戶證書被暫時中止、終止,對本公司驗證標誌的使用或引用必須立即停止,不得再製作任何副本或仿製品。

(k) 客戶不應濫用本公司的驗證標誌,造成本公司及/或驗證系統聲譽受損,且失去大眾信任。

(l) 客戶不得修改驗證證書,不得以使人誤認之方式於廣告使用驗證證書。

(m) 為確保驗證證書所載資訊的有效性及完整性,多頁證書(如:多場域或附件),拆開部份頁次或某特定頁的證書不得作為有效的證書。

5.2.2. 本公司目前不提供本公司標誌給予通過驗證的客戶使用

5.2.3. 違反與申訴

當驗證標誌的不當使用被發現時,本公司應根據相關的處置程序暫時中止或終止客戶的驗證資格。客戶可以根據本公司提供的申訴程序提出申訴。